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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
201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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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均衡税款入库,降低欠税风险,经研究,决定对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如下调整:

      (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1.5%.

      (三)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5%-2.5%。

  (四)商用房预征率为2.5%-3.5%。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应结合本地实际,在上述幅度内确定当地预征率,于本文实施之日前公布,并报省地税局备案。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根据国税发[2010]53号文件规定,对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确需核定征收的,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严、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三、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公布的预征率与本文同时实施。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发[2006]67号)第二条、《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发[2009]60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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