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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管理
201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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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是指本市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出具的纳税人在房地产权属转移、变更过程中涉及土地增值税征免税情况的法律文书,仅供纳税人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变更手续时使用。

  二、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由纳税人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申请开具,未经纳税人的申请不得开具涉税证明。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在北京市范围内需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变更手续的纳税人,均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在土地总登记时,首次进行登记的宗地;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房地产;

   (三)个人转让房地产;

  (四)政府无偿划转房地产;

   (五)因纳税人名称变更导致的土地使用者、房屋所有权人名称发生变化;

   (六)地址、土地坐落发生变化;

  (七)房地产注销登记、更正登记、查封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

   (八)抵押登记、地役权登记;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需要开具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的情形。

  政府无偿划转房地产和纳税人名称变更的,以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无偿划转房地产的正式文件和名称变更通知书为准。

  五、纳税人申请开具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即时审核需提供下列资料:

    1.《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申请表》、《提交资料清单》;2.房地产权属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完毕的《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土地增值税完税凭证(零税款除外)原件及复印件;4.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能够证明本次房地产权属转移、变更的其他资料。

  (二)程序性审核需提供下列资料

    1.《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申请表》、《提交资料清单》;2.房地产权属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与房地产权属转移、变更有关的合同、协议、公证书、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4.需要计算增值额的还要提供:《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房地产评估报告或原购房发票,有关税费缴纳凭证(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交易手续费、评估费、土地出让金、契税等)原件及复印件;5.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6.能够证明本次房地产权属转移、变更的其他资料。

   九、本通知自2010年8月1日起实施,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具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5]55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2.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审核表3.受理通知书4.审核流程表5.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申请表6.提交资料清单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京地税地[2010]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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