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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增值税纳税评估案例
201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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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企业基本情况

某铸造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钢材(棒材、圆材)的生产销售。2006年5月开业,2006年9月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007年1至6月份申报销售收入11,379,455.55元,销项税额1,934,507.44元,进项税额1,634,406.81元,应纳税额300,100.63元,税负率为2.64%。

该公司拥有中频炉五套、轧钢机一套、加热炉一座等各种生产机械设备31台套。该公司以废钢铁为原材料,按照“收购废钢-冶炼成钢坯-钢坯加热-轧制成钢材”的工艺流程,将废钢、废铁经过加工处理,合格后上料到电炉经过融化,温度达到标准再出铁水,铁水拉到连铸机拉塑成方钢,再切割成2米的钢坯,入半成品库,半成品转加热炉升温,达到1100度,再通过轧钢形成产成品:圆材(线材)、棒材(螺纹钢)。目前该公司只生产棒材(螺纹钢)。

二、评估对象的确定

纳税评估监控系统反映该公司1至6月份纳税申报异常,税负率为2.64%,该行业税负率发布值6.51%,偏差幅度为59.60%,应税销售额变动率为-43.12%,两项评估指标都属于异常,被确定为当期的纳税评估对象。

增值税纳税评估监控系统五项指标数值

指标名称 测算值 发布值 偏差幅度(%)

增值税税负率(%) 2.6385 6.5145 -59.60

销售收入与流动
资产的配比率(%) 33.0147 31.1919 5.84

毛利变动率(%) 12.569 .3079 3982.17

应税销售额
变动率(%) -43.1223 1.9683 -2290.84

四小票抵扣税额
差异幅度(%) 0 -8.4953 -100

三、案头分析情况

为了保证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评估工作做到心中有数,我们首先对企业生产经营、财务核算及申报纳税等相关情况进行了深入了解,采集了有关数据,该企业产成品年初库存420.5吨,评估期生产入库4101.7吨,期末库存817.3吨。依据该公司1-6月份申报资料和采集掌握的相关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发现存在以下几方面疑点:

1、税负率异常。评估期销售收入11,379,455.55元,应纳税额300,100.63元,税负率为2.63%,该企业购进的原材料以废旧钢铁为主,进项税额大多为10%低扣为主,运用税负率模型测算税负为5.5%,分析测算情况如下

(1)每吨钢材销项税额:3300÷1.17%×0.17=479.49元

(2)每吨钢材基本进项税额:生产一吨钢材需用废钢1.22吨,单价2000元,进项税额:1.22×2000×10%=244元;生产一吨钢材需用电1300度,进项税额:650÷1.17×17%=94.44元;生产所需煤等其它项目,目前无抵扣,暂不考虑。

(3)销售每吨钢材应纳增值税:479.49-244-94.44=141.05元

(4)销售每吨钢材增值税税负率:141.05÷(3300÷1.17)=5.5%,而同行业税负发布值为6.51%,因此税负率存在较大差异。

2、测算单位耗电量异常。日常管理采集的该企业单位产品耗电量为:元月份3408.83度/吨,二、三月份1840.3度/吨,四月份1621.2度/吨,五月份4040.33度/吨,六月份2706.53度/吨。不难看出每月耗电指标大起大落,极不稳定,也极不配比。为了彻底摸清该公司实际情况,我们到电力部门采集其用电量,充分利用第三方的数据,为测算其产量和进行纳税评估提供强有力的证据。经过采集相关数据,该公司2007年1-6月生产用电情况如下:

月份 该公司自行申报生产用电量 供电公司核查生产用电量

1 52.02万元 236万度 154.73万元 330.82万度

2 0(结转至3月份抵扣) 102万度 115.8万元 226.66万度

3 111.13万元 187万度 174.47万元 351.12万度

4 71.74万元 185万度 264.50万元 545.44万度

5 144.87万元 363万度 250.08万元 504.84万度

6 68.54万元 168万度 190.21万元 401.24万度

合计 448.3万元 1241万度 1149.7万元 2360.1万度

差额 1149.79-448.3=701.49万元/1119.12万度

根据该企业生产工艺和其生产设备使用状况,参照钢压延加工业每吨钢材耗电1200—1500度行业标准,运用耗电量评估模型测算:

评估期产品产量=实际耗用电量÷单耗电量=(2360.12万度×10000)÷1300=18154.77吨

评估期产品销售量=期初库存产品重量+评估期生产产品重量-期末库存产品重量=420+18154.77-817.3=17757.9吨

评估期产品销售量问题值=评估期产品销售量-申报产品销售量=17757.9-4560=13197.9吨

案头分析结论:该公司可能存在帐外经营隐瞒产量,隐匿销售收入偷漏税款的嫌疑。

四、约谈举证情况

我们在完成案头审核分析工作后,发现企业存在疑点较多,按照规定向企业下达了《纳税评估约谈通知书》,并根据发现的疑点问题,拟定了详细的约谈提纲。

1、与企业财务会计约谈,了解企业有无销售购进两头在外不入账的问题。

2、与企业销售主管约谈,了解企业产品销售渠道和销售价格。

3、与生产工人约谈,了解棒材产量及吨钢生产成本。

通过约谈,了解到相关情况如下:

1、购进生产原材料、燃料与动力的入账情况。废旧钢铁购进来源分两个部分,一部分来自麻城新鑫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另一部分来自山东济南再生资源总公司和山东天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2007年1-6月平均收购单价1900元/吨,共购进废钢25935.38吨,其中帐外入库21128.28吨,取得的购进货物发票没有在账面入账。评估期生产用电2360.1万度,其中账面反映取得经认证且申报抵扣的电费进项76.2万元。帐外记录用电1119.12万度,少报电费701.49万元。

2、钢材的销售情况。2007年1-6月以来钢材平均销售单价3200元/吨。销售对象对象一是钢材批发商,二是当地的房地产开发商,对方不需要发票的销售收入一般不入账核算。

3、资金体外循环,隐瞒销售收入。由于销售的钢材大部分客户都不需要发票,该企业便采用两套帐核算,对帐外经营的购销都不入账,单独记账反映。评估期生产钢材16785.5吨,期初库存钢材420.5吨,期末帐务帐簿记载库存钢材817.3吨,账面销售钢材4560吨,帐外期末库存钢材2036.3吨。帐外部分记载销售钢材9792.4吨:

420.5+16785.5-817.3-2036.3-4560=9792.4

五、实地核查情况

为进一步核实企业解释的真实性,我们对该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和库存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通过核实,与企业财务人员解释的情况基本一致,初步估算帐外经营隐瞒销售收入2678万元。

9792.4×3200÷1.17=26782632.48

六、评估处理情况

该公司2007年1-6月采取帐外经营隐瞒销售钢材9792.4吨,销售额高达2678万元左右,应计提销项税额:2678×17%=455.26万元左右,扣除可以抵扣的少报电费进项税额109.3万元和废旧钢铁进项税额196.4万元,少缴纳增值税149.56万元左右。鉴于该公司存在少报应税收入的数额较大,存在重大偷税嫌疑,根据《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的规定,建议移交稽查局立案处理。

七、管理建议

1、积极宣传税收政策,做好纳税辅导。近几年,地方政府为吸引外地投资者,在优化服务等方面作出了承诺,对企业稍加管理和检查,就认为是服务不到位,经济环境不好,这些外在因素给税收管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税收管理员在日常征管中要积极宣传地方政府对招商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帮助企业了解和常握纳税程序的各个环节,让企业明白必须从自身做起,严格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按税法规定履行纳税义务才是正道。

2、建立纳税评估信息采集制度。税收管理员应不定期到企业的生产经营场地进行巡查,了解其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收集生产经营的基础信息和第三方信息,建立评估信息数据库,以便于纳税评估时充分利用采集的信息展开多层次、多角度的分析对比。

3、加大废旧物资发票的审核力度。该公司收购的废钢铁一部分来自本地,另有一部分来自山东。税收管理员对企业从外地购进的废钢铁要及时核实其购进货物的真实性,对有疑问的发票要及时提交稽查局发函协查。

4、健全纳税评估指标体系。为加强对纳税评估工作的指导,总局下达了《纳税评估分税种特定分析指标及使用方法》,但大多数属于普通、常规指标,具体到每个行业后针对性就还不很鲜明,无法满足基层实际操作的需要,因此需要我们结合工作实际,不断总结经验,细化评估指标,建立一个既具有共性,又便于个性操作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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