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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关于进一步明确分支机构税收管辖权
2004-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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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分支机构的界定

纳税人按照工商登记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如分公司、生产加工基地(厂、车间)、场所、(分)店、分部等,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称为分支机构。

二、分支机构的税收管理

(一)纳税人分支机构为独立核算的,应按照《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地方税收属地管辖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有关资料,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实施税收管理。

(二)纳税人分支机构为非独立核算的,而且其总机构在本市碑林区、新城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以下简称城郊六区,包括高新区和经开区),由总机构主管局负责统一办理税务登记,实施税收管理;其总机构在西安地区其他区、县及外市(县)的,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地税机关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实施税收管理。

(三)为了加强税收管理,有效堵塞征管漏洞,对于纳税人在其主管局管辖范围以外的区域设立的餐饮、住宿、娱乐分支机构,不论其独立核算或非独立核算,均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实施税收管理。该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则按照《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地方税收属地管辖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

(四)涉外单位(企业)的各类分支机构按照《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地方税收属地管辖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执行。

三、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的规定

纳税人下设的各类分支机构都应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分支机构应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由分支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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