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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商品批发与零售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标体系
2007-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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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品批发与零售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和《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商品批发与零售行业特点,制定本评估指标体系。

  第二条 本评估指标体系所述“商品批发与零售业”的范围包括商业、物资供销业、对外贸易业、供销合作社以及从事粮食、医药、图书音像、石油、烟草、通讯等产品批发与零售的商业企业。

  本评估指标体系所述“商品”的范围包括日用百货、家电、家具、医药、粮油、食品、食盐、烟酒、农林产品、图书音像、文体用品、电子产品、化工产品、轻工产品、纺织服装、机械设备、汽车、石油及天然气、煤炭、建材等。

  第三条 商品批发与零售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原则上按年开展。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工作安排开展评估,并根据商品批发与零售业财务核算方式和内容选择确定相应的评估指标。

  第四条 商品批发与零售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的环节、程序和评估结果的处理,按照《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纳税评估资料收集

  第五条 企业基本信息资料的收集

  1.企业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经营方式;

  2.企业分支机构设置情况;

  3.企业财务核算形式、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

  4.其他资质信息。

  第六条 企业经营及管理信息资料的收集

  1.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

  2.企业营销网络,物流环节,商品进销的品种、数量、价格及金额等情况;

  3.企业仓储设施及所在地,实物保管制度;

  4.级差获利水平,大类商品社会平均进销差价,全员平均销售额等;

  5.过期失效商品报废及其他待处理资产处理情况;

  6.经营场所及柜台租赁情况;

  7.企业经营合同;

  8.从生产企业取得的“返利”情况;

  9.企业劳动用工合同。

  第七条 企业财务管理信息资料的收集

  企业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及会计处理办法等,商品盘点制度的执行情况,资金流动情况包括企业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流动比率、资本结构、周转比率等。

  第八条 企业关联方交易信息资料的收集

  1.资金融通情况;

  2.商品购销和提供劳务价格以及交易的方式、数量、金额等情况;

  3.对外投资情况;

  4.资产转让情况。

  第九条 企业历史数据信息资料的收集

  包括近几年主营业务收入、投资收益、主营业务成本、期间费用、其他业务净利润增长情况,实现税款增减变化情况,税负率、销售利润率、成本利润率变动情况等。

  第十条 企业收入方面信息资料的收集

  1.主营业务收入的构成及增长情况;

  2.企业接受捐赠经营设施入账及纳税申报情况;

  3.会员卡(购物卡)销售情况;

  4.向购买者返利、退还销货款以及商品折扣情况;

  5.收取的价外费用如手续费、展览促销费、条码费、进场费、上架费、摊位费、通道费等及租金收入的确认情况;

  6.收取合同违约金等收入确认情况;

  7.其他业务收入的构成及确认,包括向用户收取包装物押金,销售材料、器具等收入的确认情况。

  第十一条 企业成本费用方面信息资料的收集

  1.企业库存商品盘存情况;

  2.仓储、运输、吊装、挑选整理等营业费用变动情况,合理损耗的范围、标准变动情况;

  3.业务招待费用、广告费、赞助费等支出情况;

  4.商品进销差价的变动情况;

  5.商品购进及销售发票开具情况;

  6.银行利息支出情况;

  7.固定资产分类、原值与折旧增减变化情况,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情况;

  8.其他业务支出的增长情况。

  第十二条 企业涉税信息资料的收集

  1.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等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滞留情况;

  2.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营业税收入申报的差异情况;

  3.以前年度纳税评估、税务检查处理情况;

  4.对购买者返利、退还销货款等个人所得税代扣情况;

  5.会计报表及财务分析报告;

  6.其他涉税资料。

  第十三条 企业其他方面信息资料的收集

  1.营业外收入和支出情况;

  2.内、外往来账项发生额及结余情况;

  3.企业接受财务、物价检查以及审计等处理情况。

  第十四条 行业特殊资料收集

  (一)医药销售企业

  1.企业是否为医保指定单位;

  2.企业GSP认证、银行POS机、医保管理系统(医保卡自动刷卡机)使用等情况;

  3.企业社保药品资金的垫付情况;

  4.企业从社保局、医院等部门货款的结算情况及收款机中的收款信息等情况。

  (二)粮食销售企业

  1.企业是否为中央储备粮库或贸易粮销售单位;

  2.企业经营种类是否为中央储备粮、中央储备粮轮换粮、国家临时储备粮(脱市价粮)、贸易粮等,收购价格是否为脱市价、市场价,销售价格是否为进入粮食批发中心交易价、市场价等情况;

  3.企业国家储备粮收购贷款计划使用情况;

  4.企业取得国家财政补贴(分为收购费用补贴、保管费用补贴)收入情况。

  (三)物资供销业

  1.进销合同,运输合同;

  2.运费支出情况;

  3.银行对账单。

  (四)对外贸易业

  1.增值税免、抵、退等方面情况;

  2.报关及结汇方面情况。

  第三章 纳税评估指标体系

  第十五条 通用指标

  参照安徽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具体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行业指标

  (一)利润变动率

  1.主营业务收入毛利率变动率

  主营业务收入毛利率变动率=(本期主营业务收入毛利率-基期主营业务收入毛利率)÷基期主营业务收入毛利率×100%

  主营业务收入毛利率=(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收入×100%

  2.营业利润率变动率

  营业利润率变动率=(本期营业利润率-基期营业利润率)÷基期营业利润率×100%

  营业利润率=营业利润÷营业收入×100%

  3.其他业务利润变动率

  其他业务利润变动率=(本期其他业务利润-基期其他业务利润)÷基期其他业务利润×100%

  提示:通过对上述指标的分析,发现企业是否存在少计收入、多列或虚列成本(费用)、瞒报利润以及返券(卡)销售、售后返款未进行纳税调整等疑点。

  (二)收入成本(费用)弹性变动率

  收入成本弹性变动率=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变动率÷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100%

  或 收入成本弹性变动率=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变动率÷营业费用变动率×100%

  提示:通过收入成本弹性变动率的分析,发现企业收入与成本或营业费用的配比是否异常。

  (三)主营业务收入成本率

  主营业务收入成本率=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收入×100%

  提示:正常情况下,主营业务收入应当大于主营业务成本,通过业务收入成本率分析,发现如果主营业务收入成本率变动较大,可能存在虚假购销行为情况。

  (四)折旧额变动率

  折旧额变动率=(本期折旧额-基期折旧额)÷基期折旧额×100%

  提示:通过固定资产折旧额变动率的分析,发现企业是否存在擅自改变折旧办法,超额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或不符合政策规定加速折旧的疑点。

  (五)往来账款变动率

  1.应付款变动率

  应付款变动率=年末应付款总额÷年初应付款总额×100%

  提示:通过应付款变动率(包括应付账款变动率、其他应付款变动率等)的分析,发现企业是否存在把无法支付的款项直接转入资本公积,虚抬进货成本,虚列费用,或将加盟费和陈列费长期“挂账”等情况。

  2.应收款变动率

  应收款变动率=(本期应收款余额-上期应收款余额)÷上期应收款余额×100%

  提示:通过对应收款变动率(包括应收账款变动率、其他应收款变动率等)的分析,发现企业是否存在未及时结转收入,转移收入或藏匿收入等疑点。

  (六)税负率

  1.宏观税负率

  宏观税负率=应纳所得税额÷商品销售收入×100%

  宏观税负率变动率=(本期宏观税负率-基期宏观税负率)÷基期宏观税负率×100%

  2.实际税负率

  实际税负率=应纳所得税额÷利润总额×100%

  3.主营业务利润税负率

  主营业务利润税负率=应纳所得税额÷主营业务利润×100%

  提示:通过上述指标的分析,发现企业是否存在少报或瞒报收入、多扣除成本费用、未按规定纳税调整等疑点。

  第十七条 特殊指标

  (一)库存商品变动率及周转率

  1.库存商品变动率

  库存商品变动率=(本期库存商品-基期库存商品)÷基期库存商品×100%

  2.库存商品周转率

  库存商品周转率变动率=(本期库存商品周转率-基期库存商品周转率)÷基期库存商品周转率×100%

  库存商品周转率=本期销售商品的进价成本÷[(期初库存商品+期末库存商品余额)÷2]×100%

  3.库存商品销售率

  库存商品销售率=(库存商品累计发生额-销售商品成本结转额)÷库存商品累计发生额×100%

  提示:通过上述指标的计算,分析企业库存商品购进、销售和损耗情况,发现企业有无销售不确认收入、推迟计算销售收入或提前扣除商品销售成本、虚假取得商品购买发票以及人为调整库存商品价值等疑点。

  (二)商品进销差价率变动率

  商品进销差价率变动率=(本期商品进销差价率-基期商品进销差价率)÷基期商品进销差价率×100%

  商品进销差价率=期末分摊前商品进销差价余额÷(期末库存商品余额+期末受托代销商品余额+本期商品销售收入)×100%

  提示:通过对主营商品进销差价率变动率的分析,发现企业是否存在提前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的疑点。

  (三)财政补贴收入变动率

  财政补贴收入变动率=(本期财政补贴收入-基期财政补贴收入)÷基期财政补贴收入×100%

  提示:通过财政补贴收入变动率的分析,发现企业是否存在少报、瞒报财政补贴收入等疑点。

  (四)费用变动率

  1.营业费用变动率

  营业费用变动率=(本期营业费用-基期营业费用)÷基期营业费用×100%

  2.收入利息支出变动率

  收入利息支出变动率=[(本期利息净支出÷本期主营业务收入)×100%-(基期利息净支出÷基期主营业务收入)×100%]÷(基期利息净支出÷基期主营业务收入)×100%

  3.管理费用变动率

  管理费用变动率=(本期管理费用-基期管理费用)÷基期管理费用×100%

  提示:通过上述指标的分析,发现企业是否存在多计营业费用、资本性支出计入营业费用、在建工程利息支出直接计入当期费用等疑点。

  (五)经营面积销售收入测算数

  销售收入总额(含税)=月单位面积收入×经营面积×月份数

  月单位面积收入=同一区域企业月销售收入总额÷同一区域企业经营面积总额

  提示:同一区域的批发与零售企业单位经营面积产生的销售收入基本相近;若取得当期数据有困难,也可参照以往期间销售收入和经营面积进行测算。

  (六)经营费用销售收入测算数

  销售总额=成本费用总额÷行业平均利润率

  成本费用总额包括:利息支出、经营场所租赁费或固定资产折旧费、人员工资、水电费、管理费用、税金等。

  提示:批发与零售企业特别是承包商要保持盈利,必定要保持一定的营业规模,使利息、租赁费、人员工资、水电费、管理费、税金等支出得到补偿。

  (七)库存商品销售收入测算数

  销售收入额=(期初产品库存数量+当期购入产品数量-期末产品库存数量)×当期销售均价

  提示:若销售收入测算额明显大于企业实际申报销售额,可能存在少计销售收入、销售未开票等疑点;若销售收入测算额小于企业纳税申报销售额,可能存在将外购药品直接销售等疑点。

  (八)资本公积余额变动率

  资本公积余额变动率=(本期资本公积余额-上期资本公积余额)÷上期资本公积余额×100%

  提示:通过对资本公积余额变动率变动分析,发现企业是否存在将“其他应付款”、“其他应交款”账户中的应税收入以及接受的捐赠等,直接转入资本公积,未进行申报纳税等疑点。

  第四章 纳税评估指标分析

  第十八条 商品批发与零售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应侧重下列问题:

  (一)通过对企业“走票”收入测算,分析纳税人收入申报情况

  提示:通过分析企业与商品代理人员的往来科目和了解企业与商品的代理人员之间的“走票”扣点等情况,发现企业是否存在隐瞒“走票”收入及扣点收入问题。

  (二)通过对零售企业现金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例的测算,分析纳税人收入申报情况。

  提示:获取企业一段时间真实的现金收入,以此确定其现金收入在总收入中的比例,然后根据评估期现金收入推算出总收入,或者根据企业评估期已确认的总收入,发现企业隐瞒现金收入的问题。

  (三)通过增值税专用发票滞留票信息,发现纳税人是否存在购进不入账、销售不入账等疑点

  提示:纳税人产生增值税专用发票滞留票信息,一般有二种可能:一是购入固定资产不需通过“金税工程”防伪税控系统进行认证;二是购进商品未入库,进行帐外经营。

  (四)通过进项税额分析企业库存商品非正常损失处理情况

  提示:通过“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和“营业外支出”等科目,分析企业是否存在非正常损失未报批税前扣除问题。

  (五)通过其他业务收入分析企业租赁收入申报情况

  提示:通过实地调查和“其他业务收入”或“营业外收入”科目,了解企业租赁费收入和承租者销售收入纳税申报等情况。

  (六)通过“营业费用”等科目分析企业固定资产修理费用扣除情况

  提示:通过“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分析企业将资本性支出列入修理费用,直接在当期税前扣除以及大修理费用未按规定资本化或记入长期待摊费用等疑点。

  (七)通过“预收账款”等科目分析纳税人收入确认及时性

  提示:通过“预收账款”与“库存商品”、“发出商品”等科目进行比对,分析纳税人商品发出后收入确认及时性。

  第十九条 药品批发与零售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应侧重下列问题:

  (一)通过抽取GSP系统中部分药品结存数量与仓库实地盘点数量进行比对,发现纳税人是否存在发出药品“体外循环”或推迟入账等问题。

  提示:纳税人通过GSP认证后,因其对药品的购、销、存等方面都有较高要求,其GSP系统中存货信息的相对比较真实,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二)通过银行对账单中反映的资金往来情况,特别是与医院、医保部门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分析企业申报收入的真实性。

  提示:通过比对,分析企业与医院、医保部门之间的资金往来与企业“商品销售收入”明细科目的对应关系等,发现企业是否存在隐瞒销售收入等问题。

  (三)通过医保卡、银行卡收入、收款机收款收入分析药品销售企业的收入、库存药品申报情况

  1.评估期销售收入测算数(含增值税)≥医保卡收入+银行卡收入;

  2.评估期药品销售收入≥评估期收款机收款收入;

  3.评估期账面库存药品的进、销、存=评估期GSP系统中库存药品的进、销、存。

  提示:通过医保、金融等部门取得的医保卡、银行卡收入信息、纳税人收款机收款信息、GSP系统中库存药品进、销、存信息与纳税人申报内容进行比对,发现纳税人是否存在少计或隐瞒销售收入等疑点。

  第二十条 粮食批发与零售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应侧重下列问题:

  (一)通过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开具情况分析粮食收购成本真实情况

  提示:通过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开具情况,分析粮食批发和零售企业收购价格和收购数量的真实性,发现企业虚增粮食收购成本等疑点。

  (二)通过基础资料分析粮食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申报情况

  提示:通过中央储备粮指令性收购计划、中央储备粮轮换数量、国家临时储备粮(脱市价粮)进入粮食交易市场的交易价、贸易粮市场价格等分析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申报纳税情况。

  (三)通过应收补贴款分析粮食企业财政补贴收入申报情况

  提示:通过储备粮储备的数量和时间、财政补贴相关票据、资料核实财政补贴金额,分析企业财政补贴收入申报情况。

  第二十一条 废旧物资、农产品批发与零售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应侧重下列问题:

  (一)通过价格与利润率变动情况分析企业购销价格存在问题

  提示:通过价格与利润率变动情况分析,发现企业在收购价格、销售价格变动较大时,利润率变动不大;或者在收购价格、销售价格变动不大时,利润率变动较大,可能存在购销价格不实问题。

  (二)通过主营业务收入与主营业务成本配比发现企业存在虚假收购行为问题

  提示:通过主营业务收入与主营业务成本配比,发现主营业务成本高于或接近主营业务收入,企业可能存在虚假收购行为问题。

  第二十二条 物资、农资、建筑材料批发与零售企业及对外贸易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应侧重下列问题:

  (一)通过存货周转率与主营业务毛利率变动情况分析企业利润纳税申报情况

  提示:通过存货周转率与主营业务毛利率变动情况,分析企业利润纳税申报情况。一般情况下,存货周转率与主营业务毛利率变化成反比,存货周转次数与主营业务收入额、主营业务利润额成正比。

  (二)通过收入利润率与成本(费用)利润率比对发现企业利润申报真实性问题

  提示:通过收入利润率与成本(费用)利润率比对,发现企业是否存在现金销售不入账、从销货方取得“返利”不计收入和进货押金直接扣除以及向关联方单位支付非正常费用等疑点。

  (三)通过行业收入平均运费比率发现企业隐瞒销售收入问题

  提示:物资、农资、建筑材料批发与零售企业和对外贸易企业运费比重较大,通过行业收入平均运费比率与企业实际发生的运费进行计算,发现企业隐瞒销售收入问题。

  第二十三条 根据本地情况和行业税收管理特点,各地国税机关对商品批发与零售企业所得税开展纳税评估除采取账实结合、谈检结合、评查结合等有针对性的评估办法外,还可采用以下方法:

  (一)内外结合

  国税机关根据已掌握的批发与零售企业经营信息和从工商、物价、财政、审计、劳动保障、银行、海关、地税等取得的管理信息与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及报送的纳税申报数据、财务报表等户管资料进行比对,寻找疑点,发现问题。

  (二)以进评销

  针对批发与零售行业经营的特殊性以及财务核算和会计处理的特点,可采取从生产厂家、批发商取得第一手资料,与企业商品入库情况、库存情况、发出情况、发票开具情况、收款机收款情况等进行比对,以进控销,从而发现个性疑点,确认共性问题,提高纳税评估的效果。

  (三)立体分析

  从纵向上,根据批发与零售企业报送财务核算的特点,研究企业历史数据,分析企业年度之间财务指标和申报数据的变动情况,再将其与企业计划执行情况或实际经营情况核对,发现企业申报中存在的问题和疑点;从横向上,比较同一地区、同一规模、同一经营项目企业各类评估数据,查找企业间数据差异,分析差异产生原因,发现企业纳税申报存在的问题和疑点。

  (四)两税互评

  商品批发与零售企业既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又是增值税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开展评估时,可把对“两税”的评估同时进行或将增值税评估出的问题作为企业所得税评估的疑点,减少评估的盲目性,提高评估的效率和质量。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指标体系由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市国家税务局可结合当地实际,对本指标体系制定相应的预警值。

  第二十五条 本指标体系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皖国税发[2007]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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