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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
2008-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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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省局黑地税发[2008]52号文件精神,现对月营业收入达到5000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应税所得率作如下调整,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应税所得率表

附件:
应 税 所 得 率 表

项目
 
序号
行   业
应 税 所 得 率(%)
市  区
县(市)
1
制造
7
5
2
采掘
16
3
建筑
14
12
4
批发
4
3
5
零售贸易
一般市场
9
7
繁华、专
业市场
12
9
 
社区、便民
7
5
6
交通运输
17
14
7
房地产(装修、装饰)
19
15
8
会计、审计、税务服务
32
24
9
教育
24
19
10
卫生
19
14
11
住宿和餐饮
24
19
12
娱乐(包括洗浴)
29
24
13
其他行业
19
17

 


 

哈地税发[2008]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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