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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代开发票环节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9-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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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以及其他自然人等)取得应税所得申请代开发票时,税务机关和委托代征单位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申请代开发票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分类所得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的规定预扣预缴、代扣代缴申报缴纳;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的规定自行申报缴纳。

  三、税务机关和委托代征单位在代开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须依法代扣代缴或自行申报。”

  四、个人出租房屋、转让房屋取得应税所得申请代开发票时,其个人所得税不适用本公告规定。

  五、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凡以前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邮政公司代征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个人所得税的公告》(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代开增值税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取得综合所得的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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