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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浙江省通用电子发票试点的公告
201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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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浙江省(不含宁波,下同)内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市场主体可以根据需要开具通用电子发票(试点期间仅试点地区符合试点条件的市场主体使用),其中已核定浙江省通用机打发票票种的用户可以直接开通通用电子发票功能,其他用户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新增票种核定后开通。

  二、浙江省电子税务局的注册用户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接收开具给本单位的通用电子发票,勾选后汇总生成带有PIN码的汇总凭证,打印后作为进行税收核算的会计凭证入账;也可以由取票人登录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打印出开具给本单位的通用电子发票,作为税收核算的会计凭证入账。

  三、未在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注册的用户,可以由取票人登录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打印出开具给本单位的通用电子发票,作为税收核算的会计凭证入账。

  上述用户可以凭组织机构代码证件和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册浙江省电子税务局用户(可以通过浙江省电子税务局办理),获取登录密码,以方便接收通用电子发票并使用勾选汇总生成汇总凭证的功能。

  四、通用电子发票和汇总凭证可以在浙江省电子税务局页面上进行查验。用户登录浙江省电子税务局后可以进一步查看本单位的通用电子发票和汇总凭证的详细信息。

  五、通用电子发票和汇总凭证不得重复进行税收核算。

  六、通用电子发票操作说明可至浙江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下载中心”下载查看。根据平台升级情况,将不定期进行更新。

  七、本公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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