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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国税】营改增试点政策答疑(一)
2016-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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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分类:建筑业

问题1:建筑业跨省作业问题。目前的政策文件中涉及的都是“跨县(市、区)”,跨省的政策规定是否相同? (延安)

答:在税务总局未作进一步明确前,我省暂按以下标准执行:财税〔2016〕36 号所称“跨县(市、区)”包括跨省情形。

问题2:一般纳税人跨县区提供建筑服务,老项目按3%在经营地预缴,请问企业是否可以自行按照3%征收率开具专用发票。(安康)

答:建筑服务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不得抵扣用于该项目的进项税额,但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栏填写3%。

问题3:建筑业纳税人将工程进行分包,4 月30 日前在地税计税时还未将分包款扣除,5 月1 日后,将分包款减去,剩下的计税依据为负数,这个时候建筑方(也就是工程承包方)应该怎么处理?(咸阳)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 年第17 号公告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行业分类:房地产

问题4:房地产公司自行开发的房产项目,由于绿化而购置的农业生产者生产的绿化苗木,是否可以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是否可以作为凭证进行抵扣? (咸阳)

答:收购发票,是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纳税人(包括房地产企业)购买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凡符合现行政策规定的,可以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并据此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行业分类:不动产

问题5:目前我市辖区内的高速服务区不动产由陕西省高速管理集团公司统一对外租赁,并收取租赁费,并未在不动产所在地进行预缴。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之规定,陕西省高速集团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赁费是否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请省局统一口径,尽快予以明确。(汉中)

答:按照财税〔2016〕36 号文件中“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的规定,上述应税行为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纳税人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国家税务局和财政厅(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行业分类:其他服务业

问题6:陕西太白山秦岭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以经营索道的形式,在太白山森林公园和红河谷森林公司内组织游客游览、观光。营改增以前,该公司在地税机关按旅游服务业税目适用5%的税率进行营业税纳税申报。(宝鸡)目前该公司已登记为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关于索道运输业务适用交通运输服务(陆路运输服务)11%税率还是适用生活服务业(旅游娱乐服务)6%税率,请省局予以答复。

答:在税务总局未作进一步明确前,我省暂按以下标准执行:鉴于索道功能和服务目的存在差异,对于太白山森林公园、红河谷森林公司等在旅游景区内利用索道(缆车)组织游客游览、观光的,按照生活服务业(旅游娱乐服务)缴纳增值税;对于非景区内的索道,主要是利用索道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活动,按照交通运输服务(其他陆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问题7:单位租用宾馆会议室举办会议行为应该会议展览服务(6%)还是属于不动产经营租赁(11%)缴纳增值税?还是属于其他服务?(咸阳)

答:在税务总局未作进一步明确前,我省暂按以下标准执行:以商品流通、促销、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为目的,而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按现代服务业的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仅为他人提供会议场地的,按不动产经营租赁业务缴纳增值税。

问题8:物业公司代收的水电气热等费用,是否可简易征收或差额征收?以代收本小区用户水费的矛盾最为突出(征收13%仅可抵6%)。(西安)

答:在税务总局未作进一步明确前,我省暂按以下标准执行:物业公司等纳税人使用自来水公司、电力局、天然气公司等单位的发票收取相关价款,将发票直接开具给用户的,属于代办业务,按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物业公司等纳税人以自有票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问题10: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职工均为残疾人的残疾人艺术团原在地税局享受各优惠政策,营改增后是否可以按照艺术团来享受优惠政策免征增值税?(榆林)

答:36 号文件规定残疾人个人提供服务免税是指纳税人是残疾人个人的情形,是指对残疾人个人的税收优惠。如该残疾人艺术团原依据财税〔2007〕92 号文件享受残疾人就业营业税优惠政策,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36 号文件未有延续其增值税优惠的具体规定,鉴于此,我局将及时将此问题反馈总局,待总局明确后,按总局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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