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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9日总局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增值税发票开票资料提供等问题)
2016-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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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规定,开票环节购买方并不需要上面那些酒店所要求的那样,向销售方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等证明材料,只需要在发票上正确填写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即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然,企业实际经营活动中,如签订购销合同等,则应销售方要求,提供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这是企业经营活动的内容,并不是发票开具的要求。

针对上述情况,为进一步消除社会上对开具增值税发票方面的一些误解,总局近日将下发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主要明确两方面问题:

一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的信息,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二、是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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