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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代开发票代征税款有关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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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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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研究决定,国税机关代开发票时,代征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防洪工程维护费,以方便纳税人办税。
一、主管国税机关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发票时,按照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5%预征“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查账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被预征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汇算清缴时扣除;核定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被预征的个人所得税不得从已核定税额中扣除,不再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对符合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在代开发票时,凭主管地税机关签发的《减免税通知书》,不再代征个人所得税。
二、主管国税机关为纳税人(含自然人)代开发票时,代征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防洪工程维护费。具体税率为: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除蓟县),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蓟县),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征依据,按3%征收教育费附加;按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按1%征收防洪工程维护费。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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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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