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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启用通用电子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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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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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有关规定,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决定于2015年7月1日起,启用天津市地方税务局通用电子发票(以下简称“电子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电子发票适用于除建筑安装、销售不动产、医疗、高速公路和代管增值税项目以外的应税行为。无联次,影像规格为210mm×149.5mm。
二、使用电子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须向主管地税局办理申请手续,通过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电子发票管理系统进行开具,自行选择适合纸张打印电子发票信息。
三、受票方取得电子发票时,应查验电子发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对不符合规定的电子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四、电子发票信息可通过天津财政地税政务网或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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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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