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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
2015-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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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单位和个人在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增值税应税服务以及从事其他增值税应税经营活动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或经营地国税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并领取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超出已领取普通发票使用范围或者开具限额的经营收入、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或者停止发售普通发票期间取得经营收入,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二)正在办理税务登记或逾期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营业执照发证之日起至税务登记证发证之日止所取得的经营收入,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三)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经营收入,可向经营地国税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累计12次(含本数)以下或累计金额未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并且证明材料齐全,代开国税机关应受理并按规定给予开具,同时督促其办理税务登记事项。

 (四)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单位和个人,确因业务量小、开票次数少的,可向经营地主管国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业务量和开票次数的具体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五)自产自销免税农产品取得经营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可凭农产品产地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自产自销证明”向农产品产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第四条 符合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需向受理国税机关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一)符合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条件的单位,必须提供如下证明资料:

 1.《代开发票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及复印件。

 (二)符合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条件的个人,必须提供如下证明资料:

 1.《代开发票申请表》;

 2.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及复印件。个人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收入在3000元(不含本数)以下的除外。

   第七条 税款征收。受理国税机关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税款(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除通过ETS收取税款不用打印完税凭证外,代开的普通发票上要注明完税凭证号码(手工填写无效),同时要在完税凭证上注明代开的普通发票号码(手工填写有效)。按次(日)缴纳增值税的其他个人到国税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当次(日)代开金额未达到起征点免税额的不征税。按月(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当月(季)累计(含本次,下同)开具发票(含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当月自开发票)金额未达起征点免税额的,可予以免税代开普通发票,不需预缴税款;当月(季度)累计代开达到起征点免税额以上的,应预缴本次代开发票税款后予以代开普通发票,纳税人当月(季)已代开发票但未预缴的税款,应在申报当期税款时一并缴纳。

 第八条 发票开具。代开普通发票应指定专人负责,一律使用征管软件开具,并确保开票记录完整、准确、可靠存储、不可更改,同时均须加盖国税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否则无效。代开发票专用章由各地级以上市国家税务局按统一规格刻制(式样见附件3)。

 属于免税范围的,要在《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票面的“备注”栏上注明“免税”字样(手工填写无效)。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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