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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项目违法行为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20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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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以下简称限改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二)在限改期限内仍未改正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逾期1个月以内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2.逾期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处2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3.逾期3个月以上5个月以下的,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4.逾期5个月以上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含)以上l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逾期l5日以内的,不予处罚。
 
(二)逾期l5日以上1个月以下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三)逾期l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处2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四)逾期3个月以上5个月以下的,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逾期5个月以上的,处1000元(含)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逾期l5日以内的,可以处l00元以下罚款。
 
(二)逾期l5日以上1个月以下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逾期l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处2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四)逾期3个月以上5个月以下的,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逾期5个月以上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六)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含)以上l万元以下罚款。
 
四、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一)逾期后主动向税务机关报告的,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二)逾期后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处1000元(含)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逾期后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未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或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含)以上l万元以下罚款。
 
五、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限改期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二)在限改期限内仍未改正的或提供虚假备查资料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六、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限改期内改正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二)在限改期限内仍未改正的,纳税人在规定保存期限内擅自损毁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或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含)以上l万元以下罚款。
 
七、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限改期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二)在限改期限内仍未改正的,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损毁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或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含)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八、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故意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且在限改期内改正的,可处500元以下处罚;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处2000元(含)以上l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故意损毁、擅自改动税控装置或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含)以上l万元以下罚款。
 
九、使用税控装置开具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它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在一年内初次发生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
 
(二)在一年内重复发生的,处200元(含)以上l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含)以上l万元以下罚款。
 
十、纳税人丢失发票
 
(一)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1.数量在25份以下的,每份处4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处罚总额不超过3万元。
 
2.数量在25份以上的,处l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丢失定额发票的:处票面金额2倍以下罚款,处罚总额不超过3万元。
 
(三)丢失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定额发票以外的其它发票的,每份处20元到5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处罚总额不超过3万元。
 
十一、擅自损毁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数量在l0份以下的,每份处l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从重加罚,处罚总额不超过3万元。
 
(二)数量在10份以上的,处l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十二、非法印制、转  借、倒卖、变  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数量在5份以下的,处2千元以上l万元以下罚款。
 
(二)数量在5份以上10份以下的,处l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数量在l0份以上的,处5万元罚款。
 
注:本标准所称的“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以上”不包含本数。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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