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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部分行业增值税纳税申报增加附列资料事项
2011-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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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增加附列资料的企业范围和具体项目

  成品油、煤炭、钢材、黑色和有色金属材料、建筑材料、矿产品以及废旧物资销售等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津国税流[2004]3号)列举的纳税申报资料外,需报送以下附列资料: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征增值税销售收入情况统计表》;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金情况统计表》。

  此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征增值税销售收入情况统计表》所对应的全部发票的记账联作为备查资料,纳税人应妥为保管,以备查验。

  二、附列资料报送的时间

  纳税人应于每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征增值税销售收入情况统计表》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金情况统计表》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同时报送主管国税机关(负责税源管理的税务所)。其中纸质资料应报送一式两份,税务所签收后一份退还纳税人,一份留存。

  三、本公告执行日期为2011年10月至2012年12月(申报所属期)。

  特此公告

  附件: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征增值税销售收入情况统计表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金情况统计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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