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我区实际,决定自2011年9月1日起,对全区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和征收率予以调整。具体执行标准为:
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核定征收起征点统一提高至月收入18000元。除货运以外的行业核定征收率分为三段,即:
18000元以下部分征收率为0%;超18000元以上至30000元部分,征收率为1.5%;30000元以上部分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