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会员登录&信息
会员名:
密 码:
验证码: 
注册新用户忘记密码
  实务指南导航
 · 办证年审
 · 发票管理
 · 纳税申报
 · 纳税评估
 · 增值税
 · 营业税
 · 企业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
 · 财产行为税
 · 综合税收
 · 会计核算
 · 审计监督
 · 违法处罚
  税务咨询
  这里拥有超大容量的税收实务操作经验、税收筹划技巧等信息,同时还提供了最权威的税收专家在线咨询
  如果您在税收会员报名交费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请及时拨打我们的税收会员报名咨询热线电话:
(010)82318888
信箱:tax@chinaacc.com 

您的位置:实务指南 - 违法处罚 - 正文
上海市“非正常户”处罚标准,
2011-5-13
【打印】【关闭】

      认定为“非正常户”不超过三个月内的,可酌情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罚(个体户除外):

  1.纳税人无未缴销发票和无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处2000元罚款;

  2.纳税人有未缴销发票但无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处3000元罚款;

  3.纳税人有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处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罚款。

 

沪国税征科[2011]17号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