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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关于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税收备案制度
20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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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单位向地税机关报送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由主管地税机关核实,市局所得税管理部门审核后上报省局备案。

  二、在上报省局备案前,由市局所得税管理部门按照以下内容向省局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1、公务用车改革方案的真实性及合理性;

     2、公车改革前三年公车平均支出额及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向个人支付的公务用车总费用;

    3、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情况。

  三、省局将根据市局所得税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对企业提交的公务用车改革方案进行备案。

  

辽地税函[2010]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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